中華民國中央行政機關
中華民國中央政府屬於行政部門的各機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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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点总结
- 中華民國 的 中央行政機關 共分為四級,以行政院為首,下設 35個機關 ,通稱 部會 ,是中華民國政府首要的組成部分;其中行政院負責統轄各中央行政機關,被視為中華民國的內閣,行政院院長則等同於內閣總理。
- 概述 中華民國採用獨有的五權分立體制,來劃定政府部門的功能與業務,與世界多數民主國家採用的三權分立制度有所差異,這也導致中華民國的中央政府部門,並非全部屬於行政院(行政部門)管轄,目前非隸屬於行政院的中央政府部門共有7個:中研院(隸屬總統府)、國史館(隸屬總統府)、國安局(隸屬國安會)、考選部(隸屬考試院)、銓敘部(隸屬考試院)、保訓會(隸屬考試院)、審計部(隸屬監察院),跟多數國家的中央政府部門均歸類於行政部門的常態亦不相同。
- 行政院之下通常設置部來負責各領域的政務,跨領域的政務(如民族事務、中國大陸事務、國家產業發展等)則多設置委員會;部與委員會之下可再設局、署等機關以處理技術性或專門性業務,兩者的差異在於「局」為單純的業務執行機關,「署」則有自行規畫政策的權力。
- 在中央行政機關之中,共有中央選舉委員會、公平交易委員會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3個二級機關,以及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、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、核能安全委員會等3個三級機關為「獨立機關」。
- 法源依據 規範中央行政機關整體架構的法律,除了《中華民國憲法》、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》之外,主要以《行政院組織法》和《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》作為準則,並以《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》規範各機關的員額總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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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ource summary
Wikipedia中華民國的中央行政機關共分為四級,以行政院為首,下設35個機關,通稱部會,是中華民國政府首要的組成部分;其中行政院負責統轄各中央行政機關,被視為中華民國的內閣,行政院院長則等同於內閣總理。行政院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,無須立法院同意;而行政院副院長、各部會首長及政務委員,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,推行各項政務;總統向全體國民負責,行政院正副院長及部會首長則向立法院負責。
中華民國採用獨有的五權分立體制,來劃定政府部門的功能與業務,與世界多數民主國家採用的三權分立制度有所差異,這也導致中華民國的中央政府部門,並非全部屬於行政院(行政部門)管轄,目前非隸屬於行政院的中央政府部門共有7個:中研院(隸屬總統府)、國史館(隸屬總統府)、國安局(隸屬國安會)、考選部(隸屬考試院)、銓敘部(隸屬考試院)、保訓會(隸屬考試院)、審計部(隸屬監察院),跟多數國家的中央政府部門均歸類於行政部門的常態亦不相同。由於中央行政機關均由行政院管轄,因此在中央層級法律中,多以「行政院」來代稱所有的中央行政機關,如《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》。
行政院之下通常設置部來負責各領域的政務,跨領域的政務(如民族事務、中國大陸事務、國家產業發展等)則多設置委員會;部與委員會之下可再設局、署等機關以處理技術性或專門性業務,兩者的差異在於「局」為單純的業務執行機關,「署」則有自行規畫政策的權力。截至2025年9月,行政院所屬之中央政府部門,共有15部、9會、1委員會、3獨立機關、4其他機構以及3個三級的獨立機關,未來將逐步改組為15部、9會、3獨立機關、4其他機構以及2個三級的獨立機關,總計33個機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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